民间借贷在许多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中都发挥过作用。民营企业的规模够大时,比较容易得到银行贷款。但在这之前,甚至规模扩大之后,在周转不灵之时也有可能求助于民间借贷。而正规教科书对民间借贷的分析是较少的,可以说,这部分主要是针对融资渠道狭窄的中小民营企业。
首先应该承认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是有相当大的推动作用的。
民间借贷按利率高低可分为3个市场,即高利贷市场、灰色借贷市场(中等利率融通市场)和友情借贷市场。
友情借贷市场的借贷活动主要是亲朋好友、邻里之间的借贷活动,借贷的目的并非为了盈利,而纯粹出于友情互助,利率很低,甚至没有利息。当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且没有别的方法而不得不求助于民间金融市场之时,应尽量利用友情借贷市场。这种借贷的代价一来是欠人情,这是许多企业的管理者非常不愿意的。二来借贷额小,往往是“杯水车薪”不顶用。使用这种借贷方法一定记住打借条。实践证明,“先小人,后君子”比没有书面凭证,到时纠缠不清强多了。
灰色借贷市场是中等利率融通市场,是中国民间金融市场的主体构成部分。这个融资市场主要为民间生产与流通服务,对民营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高利贷是定向吸收资金以高息贷放的市场。理智的企业是不应涉足这个市场的。即使是资金周转困难时,获取资金的愿望有多强烈,或以为建设项目盈利重厚,付点高息不算什么,也都是错误的想法。
从企业来说,要充分认识高利贷的危害,切勿“饮鸩止渴”,要通过正当融资途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
现在国家对民间借贷还未有一个系统化的管理方法。与之配套的法律几乎为空白。只有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可作为目前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粗线条的管理方法。现摘录几条较实用的规定,提醒一下使用民间借贷融通资金的企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庭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即不准以复利计息。
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民间借贷是民间金融的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企业资金周转不灵时还可求助于另外两种民间融资方式:一是典当,二是集资。
典当在我国民间金融中曾扮演过重要的角色。它与钱庄、票号被列为中国传统金融的三大支柱。典当就是出当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物品当作抵押,从当铺取得一定当金,并在一定期限内连本带息地赎还原物的一种融资行为,它可看成民间的质押贷款业务,虽然它们还有一些区别。
现在的典当业务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企业成为当铺的一大主顾。企业的生产原料、机器设备、制成品都可以成为当铺经营内容。企业在进行生产和流通的过程中会遇到产品积压或暂时闲置的情况。以前这些产品白白地占用资金,或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处理掉,现在则可以通过当铺的融通把部分产品以质押形式获取流动资金。因此,在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之时,“别忘了当铺这个朋友”。
集资是民间融资的新形式,集资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和城市集体所有的企业。集资的对象一般是企业职工。有些企业是比较喜欢对企业职工集资的,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企业想从民间大量借贷资金比较困难,一是利率比较高,借贷成本较高;二是民间借贷资金较分散,想在短时间内取得大量的资金是有一定困难的。相反,企业从内部职工身上看到了可挖掘的潜力。因为乡镇企业是农民比较向往的工作,所以乡镇企业的职工比较珍惜它。许多企业正是利用职工的这种心理,使职工交一部分集资款,既可以使企业得到应急资金,又可以使职工产生一种与企业共命运的责任感,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当然,现实中也存在不少乱集资的现象,乱集资是应该受到谴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