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企业名称的管理规定
 

1.行政区划要求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必须冠以所在地市或县行政区划名称。

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二字。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2.核准注册要求

为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国家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公司必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任何一个企业名称,只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就享有专用权,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更改。

3.唯一性要求

任何企业的名称都应是唯一的、不可扩展的,一家企业只允许用一个名称。

4.可区别性要求

在行政区划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例如:因辽阳市小金黄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故辽阳市的油脂行业不准再以“小金黄”(或“小黄金”等相近名称)来注册公司,但在辽阳市其他行业仍可用小金黄命名注册公司(只要没人注册),或沈阳市油脂行业仍可用小金黄命名注册公司(只要沈阳市没人注册小金黄油脂公司)。

建议创业者为企业多起一些备用名字,并对命名进行网上搜索,确认唯一性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以防止因重名或近似名而无法登记。

5.社会性要求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6.更改性要求

任何一个企业名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都可以更改或取消。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后,如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但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并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